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防止干部“带病提拔”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要求党委(党组)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,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,实行党委(党组)书记、纪委书记(纪检组组长)在意见上签字制度。
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,党委负主体责任,纪委负监督责任。而抓住了党委(党组)书记、纪委书记(纪检组组长)这两个“牛鼻子”,才能把“两个责任”落到实处,才能有效遏制“带病干部”。《意见》中明确的签字制度,可谓是打在了责任落实的“七寸”上。
首先,从了解“底细”来说。在一个单位中,最了解全机关运行、干部配备情况的人,肯定是“一把手”;而最熟悉一个干部的工作实绩、工作状态和“八小时之外”等情况的人,也应该是“一把手”。同时,若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上出现了不正之风,第一时间收到举报的是纪委书记,去核查处理的也应是纪委书记,对干部开展日常监督的还是纪委书记。所以说,在干部人选的提拔使用上,最有发言权的就是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,抓住这两个“牛鼻子”,才能摸准干部的“底细”。反过来说,如果对干部工作情况不清楚、廉洁情况不明白,那么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就是失职,签字制度最后就会落实到责任追究上。
其次,从堵住“漏洞”来说。一名干部是否作风正派,是否严以修身、严以用权、严以律己,光靠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数次考察、谈话和侧面了解是不够的。正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,要想挖深挖透干部身上的问题,往往要靠党委平时的分析研判,而党委书记、纪委书记则是最重要的“考官”。《意见》中要求,党委(党组)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,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。这就需要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对干部进行全面“扫描”、精确“定位”,从而配合组织、纪检等部门织密制度之网,避免“带病干部”成漏网之鱼。
最后,从预防“病根”来说。本部门的党委(党组)在掌握干部情况和分析研判上有很大优势,但如果责任落不到实处,不仅起不到作用,反而会让干部滋生侥幸心理,导致“病情”加重。比如,有些党委明明掌握了干部的一些问题情况,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甚至帮忙打掩护,这其实是害了干部。俗话说:“严是爱,松是害,不管不问要变坏”。《意见》要求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签字,既是对干部负责,也是对党委负责。通过压实责任,倒逼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严格履职、主动作为,为这两个“牛鼻子”带上了“紧箍咒”,为“带病提拔”架起了带电的“高压线”!